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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者已如约履行多笔拆借合同项下资金,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合同诈骗行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倪菊葆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审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7.29
  • 【当事人】 倪菊葆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9)苏05刑再5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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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者已如约履行多笔拆借合同项下资金,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合同诈骗行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拆借资金的行为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目的、性质相同,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的,该部分犯罪数额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案例正文

倪菊葆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审案


  (一)基本案情

  1995年至2008年,原审被告人倪菊葆在担任原审被告单位吴江市天葆油剂厂、吴江市天葆钛金有限公司、吴江市英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英格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实现企业经营资金周转,也为归还企业转制后所承担的原企业债务,以购买原料等名义,通过约定高额利息回报,支付部分本金、利息的方式,先后多次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0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2800余万元。其间,原审被告人倪菊葆于2007年以投资购买原料为名,采用空货操作的形式以其经营的原审被告单位名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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