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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形式提前支取工程款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徐文峰挪用公款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刘可清;练川南;雷蕾
  • 【裁判时间】2019.04.10
  • 【当事人】 徐文峰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李玉萍 包献荣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李嘉馨(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9)湘09刑终9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施工单位负责人违反竣工后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约定,通过疏通关系,以借款形式提前向政府部门支取部分工程款,并在工程交付后将该部分款项作为工程款一并清算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案例正文

  
徐文峰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借款提前支取工程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刑初329号(2018年12月27日)

  二审: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终92号(2019年4月10日)

  【基本案情】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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