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借款提前支取工程款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刑初329号(2018年12月27日)
二审: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终92号(2019年4月10日)
【基本案情】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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