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交其他单位使用,实际上将公款交由对方个人控制,客观上由个人占有和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向承兰、谭国星挪用公款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6.13
  • 【当事人】 向承兰;谭国星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米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嘉艺(西南政法大学)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9)渝02刑终1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交其他单位使用,实际上将公款交由对方个人控制,客观上由个人占有和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实际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制作虚假对账单以逃避财务监管、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认定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案例正文

向承兰、谭国星挪用公款案


  案号 一审:(2017)渝0238刑初155号 二审:(2019)渝02刑终1号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承兰、谭国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向承兰担任巫溪县胜利乡财政所所长兼出纳,负责胜利乡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具有对胜利乡财政资金进行依法管理的职责。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谭国星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胜利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行胜利分理处)担任主任。

  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谭国星分别找到时任胜利乡分管财务的乡党委委员毕明锋和被告人向承兰,请求借用胜利乡财政所公款用于完成农商行胜利分理处对私存款任务,承诺2015年初归还。毕明峰和向承兰均表示同意。同月10日,向承兰以津补贴和危旧房改造资金的虚假资金用途出具现金支票,从胜利乡财政所账户上提取现金300万元,直接交给谭国星。随后,谭国星将该300万元存入其个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同月23日至29日,谭国星将其中的290万元购买了邮政储蓄银行的“日日升”理财产品,获利1501.04元。2015年1月30日,谭国星通过其个人农商行银行卡转账,向胜利乡财政所归还公款50万元,其余250万元公款一直由其保管、使用,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转借给他人等用途。后谭国星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归还尚欠胜利乡的250万元公款,遂同向承兰共谋,制作虚假银行余额对账单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以逃避财务监管。2015年8月19日和10月15日,谭国星分别转账给胜利乡财政所50万元和200万元,归还了胜利乡财政所资金。

  2015年12月,被告人谭国星找到被告人向承兰,请求挪用胜利乡财政所公款四五百万元以完成对私存款任务,承诺2016年初归还。向承兰征求分管领导毕明峰同意后,按照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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