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违规向他人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刘殊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2.12
  • 【当事人】 刘殊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周瑞平(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违规向他人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正文

刘殊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案


  今天上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刘殊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挪用公款未归还的人民币290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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