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挪用公款罪 营利活动 银行揽储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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