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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指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公司无偿划拨国有未利用沙漠地用于银行贷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分别认定为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火荣贵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9.26
  • 【当事人】 火荣贵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王博(新华社)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指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公司无偿划拨国有未利用沙漠地用于银行贷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回部分受贿财物,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例正文

火荣贵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


  26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火荣贵(正厅级)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火荣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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