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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方玉萍挪用公款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5.29
  • 【当事人】 方玉萍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周瑞平(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正文

方玉萍挪用公款案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用于个人牟利和非法活动。今天,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方玉萍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违法所得7260元及挪用的公款496万元予以追缴,分别上缴国库、返还被害单位。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玉萍系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006年10月10日,淮南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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