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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黄某辉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3.27
  • 【当事人】 黄某辉;陈某城;谢某辉;陈某昌;万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明知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走私、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案例正文

黄某辉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简要案情】

    2019年4、5月间,被告人黄某辉通过网络结识了境外自称"Sandy"的印度人,在明知莫达非尼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出于贩卖目的,于同年5月6日与"Sandy"商定以2480元的价格购买阿莫达非尼(主要成分为莫达非尼,英文名称Modafinil)及其它药品货源,通过支付宝扫描收款二维码向对方支付2480元货款,并约定将上述药品从印度邮寄入境。同月23日,公安人员将收取入境包裹的黄某辉抓获,并从包裹内查获阿莫达非尼片剂500粒,后在黄某辉的宿舍内又查获阿莫达非尼片剂55粒。经鉴定,送检的阿莫达非尼片剂每粒的平均质量为270毫克,莫达非尼成分平均含量为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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