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通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在当地树立恶名,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势介入经济领域,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张加爱、覃春团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制造毒品、行贿、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2.18
  • 【当事人】 张加爱;覃春团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兰一洋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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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通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在当地树立恶名,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势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张加爱、覃春团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制造毒品、行贿、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案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加爱、覃春团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被告人张加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春团等10人被判处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涉案房产、车辆、现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加爱自2010年起贩卖、制造大量毒品。同年,张加爱与同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团相识之后开始合作,通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柳州市柳江区树立恶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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