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优惠券和高额年化收益率回报为诱饵,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曹斌铭集资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老年人为主要集资对象,以发优惠券和高额年化收益率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正文

曹斌铭集资诈骗案


  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曹斌铭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斌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曹斌铭继续退赔。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斌铭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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