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产经营为借口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投入生产经营,不能交代其他钱款具体去向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高占彬集资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赵星天;吴科春;罗高鹏
  • 【裁判时间】2019.05.05
  • 【当事人】 高占彬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钱红英(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星天 罗高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9)吉刑终61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1.以生产经营为借口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投入生产经营,不能交代其他钱款具体去向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被告人虽然提供了其主张的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主张的证据,但因为其投资的公司注册后,其将用集资款投入的注册资金抽回,或者投入公司经营后没赚没赔将公司卖出,在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其是用合法生产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对投资款非法占有的事实。

案例正文

高占彬集资诈骗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案件索引】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刑初4号(2018年12月20日)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刑终61号(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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