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采取多种欺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后,并未将集资款投入正当合法的实际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携款逃匿,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老年人为主要集资对象,以发优惠券和高额年化收益率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曹斌铭集资诈骗案
行为人成立多家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数千名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段议雄、李建中等3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曹斌铭集资诈骗案
行为人雇佣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发放宣传单、借助媒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采用重复配置转让债权列表等欺骗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薛秀丽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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