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薛秀丽集资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案例要旨

  行为人雇佣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发放宣传单、借助媒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采用重复配置转让债权列表等欺骗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正文

薛秀丽集资诈骗案


  7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秀丽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秀丽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薛秀丽继续退赔。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被告人薛秀丽经与刘丹(在逃)、费翔(另案处理)商议成立南京易乾宁公司、江苏易乾宁公司后,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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