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顺安等1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骗取贷款、诈骗案
12月23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顺安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沅江市下塞湖和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即被告人夏顺泉组织人员在湖洲非法修建矮围,打造成2.7万余亩的私人湖泊。同时,夏顺安先后纠集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等被告人有组织地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和采砂。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夏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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