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某甲单位行贿、骗取贷款案
关键词:刑事 骗取贷款罪 单位行贿罪 虚假销售合同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刑初54号(2016年12月25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刑终40号(2018年11月16日)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犯单位行贿罪、骗取贷款罪。
被告单位辩护人的意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某甲主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银行也没有发放或者增加新的贷款额度。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是因为贷款已经全部归还,没有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单位转贷1.65亿元是为了延长2011年1.75亿元的还款期,2011年10月在内蒙古银行联信支行办理了1.65亿元还旧贷新贷款业务,该笔贷款有真实的抵押,并且贷款已经全部归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郭某甲主观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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