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货权凭证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德正资源公司、陈基鸿等人诈骗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8.12.10
  • 【当事人】 德正资源公司;陈基鸿;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张家春;薛键;王文宏;黄义发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时满鑫(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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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被告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货权凭证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正文

德正资源公司、陈基鸿等人诈骗案


  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等案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罚金30亿1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基鸿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张家春、薛键、王文宏、黄义发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基鸿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基础,先后实际控制经营60余家境内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持续获取资金,按照陈基鸿的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杨悦、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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