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预谋在高层住宅内放火,致多人死亡和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应认定为放火罪
————莫焕晶放火、盗窃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92|L085|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舒明生;侯宏林;范冬明
  • 【裁判时间】2018.09.11
  • 【当事人】 莫焕晶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客观方面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经预谋在高层住宅内放火,致多人死亡和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行为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案例正文

莫焕晶放火、盗窃案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莫焕晶,女,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高中文化,家政服务员,户籍地东莞市长安镇××大街××巷××号,暂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2017年7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以(2017)浙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莫焕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6月4日以(2018)浙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放火、盗窃事实

  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身负高额债务,并为躲避债务于2015年到浙江省、上海市等地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被害人朱某1(女,殁年34岁)、林某1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1家的项链、手镯、手表等财物进行典当,得款189192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733元的财物未被赎回。莫焕晶另以在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1借款114000元。上述钱款均被莫焕晶赌博挥霍。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当晚盗窃朱某1家积家牌手表典当所得的37500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决定采取在朱某1家中放火再帮助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1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钱。22日2时至4时许,莫焕晶通过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