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之后又以其他方式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蔡盘岭放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成全
  • 【裁判时间】2015.12.23
  • 【当事人】 蔡盘岭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数罪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犯罪分子在实施放火的行为之后又实施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社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蔡盘岭放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今天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代院长王成全担任审判长,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1·15放火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盘岭犯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原在厦门市黄则和食品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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