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实施放火的行为之后又实施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社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
行为人因家庭生活等个人原因,为报复社会,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连续故意杀人,并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予以数罪并罚。——彭某故意杀人、放火案
行为人因个人琐事心生不满,以放火的方式泄愤,造成公共场所中多人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刘纯露放火案
行为人经预谋在高层住宅内放火,致多人死亡和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行为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莫焕晶放火、盗窃案
行为人因感情琐事不满,故意放火,造成多名被害人死亡、重伤及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放火罪,且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对其适用死刑。——刘纯露放火案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