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维户,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暂住地浙江省衢州市××××街道×××。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维户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浙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维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维户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浙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维户于2013年12月与张某1离婚,后因试图复婚遭拒,多次上门纠缠、威胁张某1及其家人。2015年2月,张某1再婚。同月16日,李维户再次上门闹事,并持菜刀欲殴打张某1的再婚丈夫周某某,被周某某、张某1的父亲张某2及张某1妹妹的男友孙某某三人殴打致轻伤。周某某、孙某某和张某2因此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张某1为躲避李维户更换了手机号码,李维户向张某2询问张某1的手机号码、给张某1的妹妹发威胁短信,均未被理会。李维户见复婚无望,决意报复,遂购买了爆竹、汽油等物,并用烟火药、钢珠等自制爆炸装置,用汽油自制燃烧瓶,伺机作案。
2015年1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维户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菜刀、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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