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伙同他人入室抢劫杀害三人,并且放火毁尸灭迹,故意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核准死刑
————姚亚洲抢劫、故意杀人、放火、李少庆抢劫、放火死刑复核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2|L065|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姜永义;孙江;王尚明
  • 【裁判时间】2017.09.19
  • 【当事人】 姚亚洲;李少庆;费某甲;邢某某;费某乙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死刑适用标准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死刑只适合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人伙同他人入室抢劫杀害三人,并且放火毁尸灭迹,故意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核准死刑。

案例正文

 
 
姚亚洲抢劫、故意杀人、放火、李少庆抢劫、放火死刑复核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姚亚洲,男,汉族,1995年3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克东县××乡××村×组××号,暂住地河北省青县××镇××××村。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少庆,男,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青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青县××镇×××村×组××号。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亚洲、李少庆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以(2015)沧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亚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少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25日以(2016)冀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5年1月24日1时左右,被告人姚亚洲伙同被告人李少庆、狄晓(同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已判刑)预谋抢劫后,分别携带事先购买的三把尖刀、尼龙绳、汽油等作案工具,来到被害人费某甲(殁年52岁)家平房东边后门,先由狄晓从后门墙头翻入院内,打开后门,姚亚洲、李少庆进入该院内。随后三人打开费某甲家东边第二间屋的窗户,先后从该窗户翻入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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