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刑终18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有作,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次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红红,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有堂,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次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封慧敏,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有作、张有堂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粤02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有作、张有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2月20日,被害人黄某、唐某与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凤田村委南岸村陈屋组村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合伙承包凤田村委南岸村“横圳子茅岭”林地。次年5月,黄某、唐某开始在林地上种植桉树。之后南岸村十队(佰公排村)村民提出种植桉树林地属于十队,与黄某、唐某发生纠纷。2016年10月17日,因纠纷未得到解决,被告人张有作、张有堂及村民张有光、张典明、张典整(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锄头、镰刀等工具损毁涉案林地上所种植的桉树幼林;2017年2月10日、12日,张有作、张有堂等人又先后两次损毁桉树幼林。经认定,被毁坏幼林林地共计125.26亩,桉树幼株15827株。其中有林权争议面积28.5亩,毁坏桉树3601株;无林权争议面积96.76亩,毁坏桉树12226株。经鉴定,被损毁的无争议部分的桉树幼林损失价格人民币57688元。同年12月19日,张有作、张有堂等与唐某、黄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地承包合同,自留山证,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款收条,被害人黄某、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周某、谭某、张某1、胡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有作、张有堂及同案人张有光、张典明的供述,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有作、张有堂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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