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预谋报复他人,持凶器连续击打头颈部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玉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1.13
  • 【当事人】 玉某;张某;刘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时满鑫(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因琐事预谋报复他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发生争执,采取持钢管连续击打头颈部、用胶带缠绕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正文

玉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玉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玉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14时许,玉某因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争执,起意将其杀害。趁张某不备,持车间内的钢管连续击打其头面部、颈部数下,又持胶带缠绕张某的口鼻致其死亡,之后将张某的尸体藏匿于该车间北墙与公司院墙夹道处。1月18日11时许,玉某因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争执,起意将其杀害。趁刘某不备,持砖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