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投放农药的行为会对流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仍在公共水域予以投放的,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傅红军等人投放危险物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雷长远;陈世明; 王光玉
  • 【裁判时间】2014.06.09
  • 【当事人】 傅红军;李平义;詹仁龙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客观方面
  • 【案例编辑人】刘夏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潘媛媛 杜云宏(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7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明知投放农药的行为会对流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仍在公共水域投放农药毒鱼,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正文

傅红军等人投放危险物质案


  关键词:投放危险物质 毒鱼 甲氰菊酯 非法捕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四十条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72号(2014 年6月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傅红军、李平义、詹仁龙在被告人赵明家吃饭后,詹仁龙提议晚上一起到茅坪镇四溪河里去毒鱼,傅红军、李平义、赵明表示同意。然后,詹仁龙在秭归县茅坪镇陈家坝村一组韩庆新经营的农资门市部购买三瓶“甲氰菊酯”农药。当晚8时左右,赵明、傅红军、詹仁龙、李义平、温昌祥等骑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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