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2012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翁某某。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台州市开发区界牌路经营一家郑州烩面店,因生意上的竞争与其附近经营河南烩面店的刘甲亮、代某某夫妇发生矛盾。2012年8月30日3时许,刘某某窜至河南某某内,趁刘甲亮、代某某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毒物投入店内炖煮的准备当天出售的羊骨汤和牛肉汤中,后逃离现场。同日5时许,代某某在饮用羊骨汤后中毒被送往台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当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台州市开发区界牌路某某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测,在提取的羊骨汤和牛肉汤样本中含有亚硝酸根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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