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武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元忠。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小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元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张元忠因同村村民的耕牛经常糟蹋其位于松家沟的庄稼,便将撒有老鼠药的包心菜放在了自家地里欲毒死进来糟蹋庄稼的耕牛。2013年2月26日,李仲万的耕牛在吃了含有老鼠药的包心菜后被毒死。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的牛肝组织及牛胃组织检材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被毒死耕牛价值经鉴定为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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