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忠法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德鸿,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周德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因村里饮用水源的分配问题与同村居民熊某某发生纠纷,遂将家中剩余的有毒农药除草剂倒入村里的公共饮用水源中,后被村民发现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熊某某处扣押的农药瓶和从水槽中提取的水均检验出“氯氰菊酯”。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熊某某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控认为,被告人的前述行为构成投危险物质罪,由于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坦白认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至三年量刑。
被告人熊某某辩解,他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熊某某坦白,庭审当中认罪,并且属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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