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康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治才。 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彦耀,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王治才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治才及其辩护人梁彦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治才因同村村民王治付在其离婚判决书上代签字而怀恨在心。2010年11月24日中午,王治才乘王治付不在家,家中只有两个老人的机会,借口到王治付家磨刀,将于2010年11月中旬在毛坝市场购买的一包毒野鸡用的毒药放置于王治付家的面粉桶中。24日晚,王治付父亲王义宽、母亲李树英及同村村民肖玉莲在食用该面粉桶的面粉后,均出现呕吐、昏迷等症状,剩饭给狗吃后,狗当晚即死亡。25日早晨,王治付父亲王义宽、母亲李树英再次食用后当即呕吐、昏迷不醒,王义宽被送往康县医院治疗得以脱险。李树英、肖玉莲在乡村医生的治疗下脱险。王治付妻子用该面粉桶的面粉给猪吃后,致两头猪死亡。经陇南市公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在王治付家提取的面桶中的面粉、猪胃内溶液均检出毒鼠强成分;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王义宽血样、李树英血样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同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治才家中查获自制火药枪一支。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治才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条、第
128条、第
69条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治才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在4至5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相关情节确定刑期。
被告人王治才辩称,我在毛坝市场一老汉处花了一元钱买了一小包白色粉末状的安眠药(自称晚上失眠时,口含少许助眠),趁磨刀的机会放置于王治付家的面粉桶中,原因是王在我的离婚判决上代签字。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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