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琼刑执字第140号
罪犯吴淑顺。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海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淑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7250.53元。判决后,被告人吴淑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琼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3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以罪犯吴淑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海南省三江监狱的报减意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淑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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