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瑕疵证据 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关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2002年9月3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2002年12月5日)
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2015年12月15日)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被告人钱仁风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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