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应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行为人无罪
————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显坤;杨煜;李栎
  • 【裁判时间】2015.12.15
  • 【当事人】 钱仁风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案例编辑人】李玉萍 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刘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物证存在瑕疵且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补正,并且被告人供述存在疑点,与客观物证之间也存在矛盾,这些疑点、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从而不能据此得出被告人投放危险物质致被害人中毒死亡的唯一结论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例正文

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瑕疵证据 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2002年9月3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2002年12月5日)

  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2015年12月15日)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被告人钱仁风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