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二罪数罪并罚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单九良等2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3.22
  • 【当事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公司;单九良;杨国红;郭枫;张鹏;王飚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新华社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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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涉案单位及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单九良等2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


  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飚、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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