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篡改贷款主体的财务资料、伪造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东等13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单位行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8.11.02
  • 【当事人】 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欺骗手段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费文彬(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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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被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通过夸大业务量、利润额,缩小负债额,夸大或虚构纳税额等方式篡改贷款主体的财务资料、伪造资信证明、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骗取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正文

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东等13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单位行贿案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等13人骗取贷款,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单位行贿一案。法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04亿元;对被告人吴东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00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其中参与数额较小的四名从犯被同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单位退赔被害银行109亿余元及利息;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自2004年8月3日成立后,以其为母公司成立广西中美天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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