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明知存在帮助顶罪的情况而包庇被顶罪人使其不受追诉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王旭涛徇私枉法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案例要旨

  行为人作为司法人员明知存在帮助顶罪的情况仍故意追究顶罪之人所顶之罪的刑事责任,而对被顶罪人不予追诉的,其行为系包庇犯罪之人不被追诉的行为,此行为不同于包庇罪之包庇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案例正文

  
王旭涛徇私枉法案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804刑初61号

  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旭涛,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东宝区。辩护人夏振华,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涛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涛及其辩护人夏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荆门市祥德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某某(另案处理)在荆门市木材检查站职工王某(另案处理)介绍下,以11万元从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铁坪村4组村民徐某手中购得位于朱家湾坡的一块面积为32亩的山林。同年10月,蔡某某在只有15.5立方米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罗某某等人在朱家湾坡山林砍伐林木578株。经鉴定,蔡某某超过采伐计划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3.6562m3。
  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旭涛接到报案,称有人正在徐某购买的铁坪村四组农户的自留山上砍树。王旭涛安排栗溪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砍伐数量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场的运输司机熊某某证实是为蔡某某运输木材,伐木工人也是蔡某某雇请。同年11月29日,王旭涛指定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治安科科长赵某(另案处理)、刘某为该案的承办人。当晚,王某找到王旭涛,告知铁坪村的山林是他和蔡某某合伙砍伐,让其帮助不做刑事案件处理,王旭涛却建议王某找人顶罪。王某请托王旭涛帮忙将砍伐林木的数量控制在不达到重大案件数量标准范围内以便判处缓刑,王旭涛答应帮忙,王某在离开时送给王旭涛5000元现金。几天后,王某准备让杨某(另案处理)顶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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