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25000吨燃料级石油焦采购合同,约定: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数量可有10%浮动;品质由双方确认的检验人在装货港船上采样检验,该检测结果是终局的并具约束力的,但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在卸货港进行检验,若发现品质与数量不符,在石油焦到达目的港之日起60日内提出索赔;合同应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与解释。7月3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简称新加坡交行)开立信用证,规定石油焦HGI指数为36-46。8月8日,双方确认的检验人在装货港出具的检验证书表明: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数量符合约定。8月27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向新加坡交行提示包括检验人在装货港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内的议付单据。新加坡交行于9月2日交付大部分货款。9月8日,石油焦到达南京港。9月11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开具最终商业发票,确定石油焦单价为301.56美元/吨。9月25日,中化新加坡公司支付剩下的货款。中化控股公司为中化新加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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