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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客观上实质损害当事人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且违约方主观预知会导致损害后果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70|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4.06.30
  • 【当事人】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当事人因一方违约从而认为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确认的基础上,阐明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的认定情形,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客观上实质损害当事人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且违约方主观预知会导致损害后果。

案例正文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25000吨燃料级石油焦采购合同,约定: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数量可有10%浮动;品质由双方确认的检验人在装货港船上采样检验,该检测结果是终局的并具约束力的,但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在卸货港进行检验,若发现品质与数量不符,在石油焦到达目的港之日起60日内提出索赔;合同应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与解释。7月3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简称新加坡交行)开立信用证,规定石油焦HGI指数为36-46。8月8日,双方确认的检验人在装货港出具的检验证书表明: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数量符合约定。8月27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向新加坡交行提示包括检验人在装货港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内的议付单据。新加坡交行于9月2日交付大部分货款。9月8日,石油焦到达南京港。9月11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开具最终商业发票,确定石油焦单价为301.56美元/吨。9月25日,中化新加坡公司支付剩下的货款。中化控股公司为中化新加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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