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 辩护权 公正审判 撤销原判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款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初字第0022号(2015年12月15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刑终13号(2016年2月2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9日21时许,闫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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