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0022号(2015年12月15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刑终13号(2016年2月2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9日21时许,闫俊祺酒后驾车于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北路咸阳桥附近将司福顺撞伤,司福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闫俊祺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莉明在办理闫俊祺交通肇事一案中,收受闫俊祺之子闫爱卿钱款2000元,其后陆续收受闫爱卿送予的茶具等财物(经鉴定涉案茶具总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并通过闫爱卿为其外甥盛润泽安排工作。其间,被告人陈莉明明知闫俊祺涉嫌交通肇事罪,却故意不将案件移送相关刑事司法部门,致使闫俊祺未受到刑事追诉。2014年6月25日陈莉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莉明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宄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莉明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提出以下辩解:(1)其没有将闫俊祺案移送刑事刑侦部门的职责,其对闫俊祺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后,已将案卷移交大队主管领导;(2)其在处理闫俊祺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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