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陈莉明徇私枉法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丁天威 吴纪奎 于耀辉
  • 【裁判时间】2016.02.02
  • 【当事人】 陈莉明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限制发回重审
  • 【案例编辑人】王婧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吴纪查(天津市高院刑二庭)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6)津刑终1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民警对依法应当移送刑侦部门追宄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应当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
  3.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
  4. 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正文
  
陈莉明徇私枉法案

  【案号】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0022号(2015年12月15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刑终13号(2016年2月2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9日21时许,闫俊祺酒后驾车于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北路咸阳桥附近将司福顺撞伤,司福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闫俊祺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莉明在办理闫俊祺交通肇事一案中,收受闫俊祺之子闫爱卿钱款2000元,其后陆续收受闫爱卿送予的茶具等财物(经鉴定涉案茶具总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并通过闫爱卿为其外甥盛润泽安排工作。其间,被告人陈莉明明知闫俊祺涉嫌交通肇事罪,却故意不将案件移送相关刑事司法部门,致使闫俊祺未受到刑事追诉。2014年6月25日陈莉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莉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宄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莉明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提出以下辩解:(1)其没有将闫俊祺案移送刑事刑侦部门的职责,其对闫俊祺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后,已将案卷移交大队主管领导;(2)其在处理闫俊祺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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