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陈莉明徇私枉法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案例要旨

  1.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
  2.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能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权的,应当认为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正文

  
陈莉明徇私枉法案

  关键词:刑事 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 辩护权 公正审判 撤销原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9日21时许,闫俊祺酒后驾车于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北路咸阳桥附近将司福顺撞伤,司福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闫俊祺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莉明在办理闫俊祺交通肇事一案中,收受闫俊祺之子闫爱卿钱款2000元,其后陆续收受闫爱卿送予的茶具等财物(经鉴定涉案茶具总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并通过闫爱卿为其外甥盛润泽安排工作。其间,被告人陈莉明明知闫俊祺涉嫌交通肇事罪,却故意不将案件移送相关刑事司法部门,致使闫俊祺未受到刑事追诉。2014年6月25日陈莉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莉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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