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 2.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能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权的,应当认为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行为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犯罪人是杀人凶手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杨军、黄炳松等徇私枉法、蒋爱国玩忽职守案
行为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进行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责任追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施金平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案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为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此外,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程瀚受贿、徇私枉法案
行为人作为司法人员明知存在帮助顶罪的情况仍故意追究顶罪之人所顶之罪的刑事责任,而对被顶罪人不予追诉的,其行为系包庇犯罪之人不被追诉的行为,此行为不同于包庇罪之包庇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王旭涛徇私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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