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教人员为在押人员实施贿买立功线索提供便利条件,并将明显存疑的立功线索予以移交,构成徇私枉法罪
————孙洪法身为看守所管教为在押人员实施贿买立功线索提供便利构成徇私枉法罪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陈静;王伟;张磊
  • 【裁判时间】2014.09.02
  • 【当事人】 孙洪法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
  • 【案例编辑人】吕娜 孙烁犇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刘丽疆(金坛市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4)常刑二终字第6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看守所管教人员为在押人员实施贿买立功线索提供便利条件,并将明显存疑的立功线索予以移交,具有使罪重的人减轻处罚的故意,构成徇私枉法罪。

案例正文

  
孙洪法身为看守所管教为在押人员实施贿买立功线索提供便利构成徇私枉法罪案


  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洪法,男,1963年3月21日生,原系溧阳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住溧阳市天目花园。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洪法犯徇私枉法罪,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孙洪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法犯徇私枉法罪无异议,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深,其行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有限,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故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金坛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洪法于2010年9月开始在溧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工作,并于2012年12月12日开始担任未决犯蒋云峰所在监室的管教,负责该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孙洪法共计收受蒋云峰父母及战友贿送的白茶1斤(未核价)、软中华香烟22条、洋河梦之蓝M6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3460元。被告人孙洪法接受上述贿送人员的请托,放松对蒋云峰的监管,违规为蒋云峰提供方便。

  蒋云峰被监管期间,被告人孙洪法多次违反规定,不经门卫登记检查私自为蒋云峰带送物品,致使手机2部、手机电板12块等违禁品带至蒋云峰手中。蒋云峰利用手机与外界联系,并通过短信与其父商量串供、翻供、立功等事宜,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

  蒋云峰在一审羁押期间,通过贿买获取了立功线索,2013年2月7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对蒋云峰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其立功线索系贿买而未予认定。一审判决后,蒋云峰多次向被告人孙洪法表示仍要购买立功线索。二审羁押期间,蒋云峰向同监室未决犯段中可贿买立功线索,由段中可绘制了盗窃地点的地形图。蒋云峰利用违规带入的手机联系其战友姜辉旺获知段中可详细的盗窃时间、地点后,向孙洪法举报段中可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期望立功减刑。被告人孙洪法在受理蒋云峰检举材料时,明知其提交的检举线索存在重大贿买嫌疑,但为使蒋云峰能从轻处理,未对该线索进行甄别,也未向单位领导进行汇报,并单人为其制作了举报笔录,致使蒋云峰贿买的立功线索材料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2013年4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云峰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蒋云峰在二审期间的立功线索来源合法性尚未经查证属实。

  检察机关在审查蒋云峰二审举报材料时,认为蒋云峰存在贿买线索及内外串供的嫌疑,遂展开调查。2013年4月26日,常州市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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