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而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100|L100|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2.03.31
  • 【当事人】 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非法买卖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吴光侠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例要旨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案例正文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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