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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平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陈建忠
  • 【裁判时间】2013.03.29
  • 【当事人】  王小平
  • 【代理律所】 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3)清刑初字第05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李晓明
  • 【书记员】鲁智荣
  • 【裁判结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王煊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王小平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清刑初字第05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平。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煊,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平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平及其辩护人王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02年以来,被告人王小平在清水县境内收购、贩卖被枪杀、电击、药物毒杀的野生动物。2007年经天水中北冷冻厂的郭XX、周XX介绍,通过陕西宝鸡的小王(具体情况不详未查证清楚)买来20瓶瓶装毒杀野生动物的液体药,每瓶50元共计1000元。2009年通过郭XX、周XX介绍认识了江苏徐州的许X,2010年农历8月,被告人王小平从许X手中买来4公斤毒杀野生动物的粉状药物(经鉴定系呋喃丹),每公斤480元共计1920元。2011年从一河南口音的女人手中用450元购买1公斤毒杀野生动物的粉状药物。王小平将买来的液体毒药,以每瓶60元价格卖给段XX等人。含有呋喃丹的粉状药物分包成约2 0克的包装,按每包30元价格卖给张XX、李XX、李XX、倪XX、倪XX、朱XX、刘XX、席XX等8人,共计卖出l80余克,非法获利270元。由于被告人王小平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从而造成了贺XX一家中毒后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平目无国法,非法买卖危险物质,造成了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王小平认罪态度较好,请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小平对非法买卖剧毒化学药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表示愿意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请求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本案的致害物质应为毒害性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能够致人患染疾病、死亡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主要包括国家禁用的剧毒化学品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本案被害人的致死物质是呋喃丹,而呋喃丹虽已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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