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甲等非法买卖危险物质、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江中法刑一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区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甲。因本案于2012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乙。因本案于2012年8月10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甲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李甲犯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罪,李乙犯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甲、李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依法提审了上诉人陈甲、李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7月至2012年上半年间,被告人陈甲在经营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桥侧的永顺废品站过程中,以人民币1.5元/市斤的价格向医院的清洁工人收购医用注射针筒、输液管等医疗废物,以人民币1.7元/公某的价格全部贩卖给李甲。后由李甲驾驶粤K某某某某某货车将其运至江门市某某村莲花山工业区被告人李乙经营的顺发废品店内,由李乙等人分拣出医疗废物后储存。2012年8月11日,民警到顺发废品站搜查时缴获上述医疗废物共重2960公某。经查,上述废品站均不具备合法收、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资质。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李丙、潘某某、劳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卫生局出具的《关于对江门市某某村顺发废品站检查情况的函》、《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资质情况的函》、《关于顺发废品站等涉案场所环保情况说明的函》,被告人陈甲、李甲、李乙的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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