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词路径 下载 | 发邮件

唐某某等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裁定书
  •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唐铁湘
  • 【裁判时间】2011.08.10
  • 【当事人】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1)潭中刑终字第157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贺爱群
  • 【书记员】李瑞玲
  • 【裁判结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案例正文
唐某某等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潭中刑终字第15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2。因犯故意伤害罪,1984年10月17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12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边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12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于2011年1月31日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5月9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1年6月22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唐某2、边某某、夏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作出(2011)雨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唐某2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苏玲玉(另案处理)以“朋友开矿需要氰化钾提炼金属”为借口,要被告人唐某某帮助其购买氰化钾,同时许诺给付20 000元的报酬。之后,苏玲玉分两次付给被告人唐某某现金4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先后找到自己的同学刘某某及战友杨某某,要他们帮助购买氰化钾未果,便要其弟唐某2帮忙,并分两次付给唐某2人民币4000元。2010年8月份,被告人唐某2在被告人边某某经营的“邵阳华容化工经营部”购买化学试剂时,谎称锰矿开矿要化验矿石的品味,向边某某提出要购买氰化钾。被告人边某某在自己没有剧毒物品经营许可证,被告人唐某2又未出具氰化钾的合法购买凭证的情况下,将一瓶有可能过期的氰化钾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唐某2。被告人唐某2将该瓶氰化钾交给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又交给了苏玲玉。苏玲玉拿到氰化钾后便用自己家中金鱼做试验,发现金鱼在服食该氰化钾后没有反应,便要求唐某某换货。唐某某便将氰化钾退给了唐某2,唐某2再找到边某某要求换货。边某某便打电话联系了在怀化经营“邵阳化玻站怀化经营部”的被告人夏某某,要夏某某帮助其购买一瓶氰化钾。被告人夏某某在自己没有剧毒物品经营许可证,边某某也未办理氰化钾的合法购买凭证的情况下,以50元的价格从自己过去的一个客户手中购得一瓶氰化钾,再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边某某,并以货运的方式将该瓶氰化钾发给了被告人边某某。边某某在邵阳市将该瓶氰化钾交给了唐某2。被告人唐某2回到湘潭市后将氰化钾交给了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拿到氰化钾后,买了一只鸡对氰化钾进行试验后,认为该氰化钾是真的,便在瓶中拿了二粒晶状体的氰化钾给了苏玲玉,苏玲玉也将剩余的16 000元现金付给唐某某,同时另拿了2000元现金感谢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在将16 000元现金付给唐某2的同时,将剩余的氰化钾退给了唐某2,唐某2又分了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唐某某。苏玲玉在拿到氰化钾后,于2010年11月26日在湘潭市雨湖区阳光山庄小区用氰化钾将易真理、余时珍杀死。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物证照片、辩论笔录、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生效刑事判决、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唐某2、边某某、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氰化钾,且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唐某2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