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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李
  • 【裁判时间】2013.01.09
  • 【当事人】  任公理
  • 【代理律所】 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3)礼刑初字第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苏菊翠
  • 【书记员】文望子
  • 【裁判结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张红波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任公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礼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公理。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2011年8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侯审,2012年8月31日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波,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公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雒佩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公理及其辩护人张红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公理于2011年3月承包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礼县洮坪乡石青村山牛坡矿点,并私自购买氰化钠。礼县公安局于2011年8月10日在礼县洮坪乡山牛坡矿点查获被告人任公理露天堆放的氰化钠478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公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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