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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府等非法买卖、运输、持有、盗窃枪支、贩卖、运输毒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裁定书
  •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段洪彬
  • 【裁判时间】2011.12.12
  • 【当事人】  黄进府,周天华,林文江,李瑞瑶
  • 【代理律所】 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1)琼刑一终字第179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杨健
  • 【书记员】肖海亮
  • 【裁判结果】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王光色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案例正文
黄进府等非法买卖、运输、持有、盗窃枪支、贩卖、运输毒品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琼刑一终字第179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进府,外号阿虎。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天华,外号阿星。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文江,外号六侬、亮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瑞瑶,外号瑶二。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进府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周天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林文江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李瑞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进府、周天华、林文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抢夺枪支的事实
  2010年10月许,被告人林文江向被告人黄进府提出要购买1支枪和子弹,两人约定价格为8000元。之后,被告人黄进府在儋州市那大镇军屯宾馆附近将1支枪和3发子弹交给被告人林文江,被告人林文江支付被告人黄进府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文江购买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仿六四式手枪。
  2010年10月许,被告人林文江联系被告人黄进府,提出再购买2支枪和子弹,两人约定2支枪和12发子弹价格为16500元。之后,被告人黄进府便从广东将枪支和子弹托运至儋州,并让被告人周天华取枪送给被告人林文江。被告人周天华取枪后,将2支枪和12发子弹送去儋州市“他她”世界娱乐城附近准备交给被告人林文江。两人见面后,被告人林文江的钱不够支付买枪的费用,经商议,被告人林文江驾驶小轿车载被告人周天华到银行取钱。途中,被告人林文江趁被告人周天华下车上厕所之机,驾车将被告人周天华留在车上的2支枪和12发子弹一同带走。经鉴定,2支枪为仿六四式手枪,9发子弹为仿六四式手枪子弹。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黄进府第一次把枪卖给林文江的地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与南京路交汇路口;林江文抢夺周天华2支枪的地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他她”世界娱乐城附近路段。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11月23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林文江抓获后搜出1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及4发子弹,并予以扣押。
  3、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手枪枪型物认定为枪支,其结构完整、性能良好;送检的4枚枪弹为仿制的六四式手枪子弹。
  4、被告人黄进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外号叫阿虎;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文江主动向其提出并以8000元购买了1支仿六四式手枪及3发子弹,其获利1000元;几天后,被告人林文江再次提出要购买2支枪及子弹并约定价格为16500元,被告人黄进府通过长途汽车将枪及子弹运至儋州,并安排被告人周天华将2支枪及子弹送给被告人林文江,被告人林文江称钱不够,需到银行取款,在驾车前往银行途中趁被告人周天华下车之机,带着枪和子弹开车逃跑;2010年11月28日,其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林文江、周天华。
  5、被告人林文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外号叫六侬、亮哥;其两次从被告人黄进府处购买枪支。第一次以8000元买了1支枪及子弹;第二次与被告人黄进府商定以16500元购买2支枪及子弹,被告人黄进府让被告人周天华把枪及子弹交给其,其没有钱支付,经商议便驾车载被告人周天华到银行取钱,途中借被告人周天华下车上厕所之机驾车带着2支枪及12发子弹逃跑;2010年12月14日,其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黄进府、周天华。
  6、被告人周天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外号叫阿星;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黄进府让其到儋州的大巴车上取2支枪及12发子弹,其按照被告人黄进府的要求将枪及子弹带到“他她”世界娱乐城给被告人林文江,其与被告人林文江驾车去试枪的途中下车上厕所时,被告人林文江带着枪及子弹逃跑;2010年11月23日,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文江。
  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瑞瑶向被告人林文江催要欠款。之后两人商定由被告人林文江将2支枪和5发子弹交给被告人李瑞瑶作为欠款抵押物。被告人李瑞瑶取得枪支、子弹后,将2支枪放入一个黑色手提包交给叶海丰保管,5发子弹则由自己保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文江处查获4发子弹,从被告人李瑞瑶处查获5发子弹、叶海丰处查获2支枪。经鉴定,2支枪为枪支,5发子弹为仿制的六四式手枪子弹。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大道新世纪露天舞厅附近的空地及现场周围的情况。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11月23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李瑞瑶处扣押5发仿六四式手枪子弹,从叶海丰处扣押2支仿六四式手枪。
  3、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2支手枪枪型物认定为枪支,其结构完整、性能良好;送检的5枚枪弹为仿制的六四式手枪弹。
  4、儋州市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瑞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缴获2支仿六四式手枪。
  5、儋州市排浦镇人民政府的报告。证实被告人李瑞瑶被逮捕前系排铺镇黑石村委会主任兼镇远村村长,且平时表现良好。
  6、证人叶海丰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瑞瑶将一个手提包交由其保管,其不知道里面有什么,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才知道里面是2支仿六四式手枪。
  7、被告人林文江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瑞瑶向其索要欠款,其没有钱还债,便将2支仿六四式手枪及5发子弹交给被告人李瑞瑶作抵押,以后有钱再赎回,其留了4发子弹。
  8、被告人李瑞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外号叫瑶二;2010年11月的一天,其让被告人林文江还钱,被告人林文江没钱便将2支仿六四式手枪及5发子弹交给其抵押,等到他有钱时再还钱并将枪及子弹取回。其将枪支交给了叶海丰保管,但没有告诉他是什么,子弹自己保管;2010年12月14日,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文江。
  三、非法买卖、运输枪支、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0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进府在广东省茂名市水东县将一个装有3支枪、30发子弹、疑似麻古11粒、疑似冰毒3包、疑似开心果130板(1300粒)的包裹交由海汽公司班车托运至儋州。当晚黄进府便联系被告人周天华,并让他凌晨去取货,准备贩卖。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周天华到儋州市电视台附近取包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该包裹。经鉴定,查获的3支枪为仿六四式手枪,30发子弹为仿六四式手枪子弹,疑似开心果1300粒,净重247.91克,检出硝甲西泮成分,疑似冰毒3包,净重为39.52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11粒,净重0.89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喘定成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天华抓获后,又从他住处查获贩卖毒品的电子秤一部、弹簧秤一部、疑似麻古18粒、疑似开心果23板(230粒)和2粒等物。经鉴定,开心果232粒,净重44.24克,检出硝甲西泮成分,麻古红色药丸16粒,净重1.41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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