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监察委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开庭审理时翻供,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不构成坦白
————冯某勇贪污、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帅
  • 【裁判时间】2021.02.02
  • 【当事人】 冯某勇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构成坦白的条件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索朗扎西(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20)藏刑终5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监察委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开庭审理时翻供,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不构成坦白。

案例正文

冯某勇贪污、受贿案


  案号 一审:(2020)藏05刑初2号 二审:(2020)藏刑终54号

  【案情】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勇。

  2005年至2008年,冯某勇任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山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技术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通过虚假冲账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万元。2013年至2019年,冯某勇任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拉萨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专用通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拨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索取、收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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