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购买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贪污罪,予以数罪并罚
————张海生单位受贿、受贿、贪污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2.03
  • 【当事人】 张海生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侵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刘懿德(新华社)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购买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予以数罪并罚。行为人身为单位主管人员,利用其管理开设招投标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案例正文

张海生单位受贿、受贿、贪污案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张海生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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