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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调戏被害人遭拒后,当众持刀具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李俊锋故意杀人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4.19
  • 【当事人】 李俊锋;张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丁国华(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调戏被害人遭拒后,当众持刀具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正文

李俊锋故意杀人案


  今天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李俊锋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李俊锋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近亲属到庭旁听。

  2020年12月22日,太原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俊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被撤销缓刑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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