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的,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左德刚故意杀人、盗窃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12.23
  • 【当事人】 左德刚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周瑞平(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结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因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的,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正文

左德刚故意杀人、盗窃案


  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杨尸体在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周杨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德刚等五人犯盗窃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历经法院多次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不予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以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对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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