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治疗效果未达其预期,而对诊治医生怀恨在心,以剥夺医生生命的故意,对其使用暴力,造成医生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
————崔振国故意杀人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2.02
  • 【当事人】 崔振国;陶勇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赵岩(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因治疗效果未达其预期,而对诊治医生怀恨在心,以剥夺医生生命的故意,对其使用暴力,造成医生重伤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

案例正文

崔振国故意杀人案


  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振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振国因其眼睛治疗效果未达其预期,对朝阳医院陶勇等诊治医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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