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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被他人报警而心生恐惧,并产生报复心理,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曾春亮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1.11
  • 【当事人】 曾春亮;康某帅;熊某美;巫某远;康某红;康某莹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胡佳佳(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因盗窃被他人报警而心生恐惧,并产生报复心理,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正文

曾春亮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案


  今天,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罪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曾春亮从浙江省金华监狱刑满释放返回抚州市乐安县。因无生活来源遂起盗窃之念。7月21日晚,曾春亮携带螺丝刀、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骑一辆电动车随机来到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组被害人熊某美家,窃财未果后就地睡着。次日6时30分许,熊某美进房时发现曾春亮,曾春亮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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