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事诉讼活动而对人民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满,公然杀害法官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
————吴德仁故意杀人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1.18
  • 【当事人】 吴德仁;郝剑;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段春山(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因民事诉讼活动而对人民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满,准备作案工具,公然杀害人民法官,挑衅司法制度,藐视司法权威,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以严惩。

案例正文

吴德仁故意杀人案


  今天上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德仁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吴德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德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3108元。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德仁与关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2020年7月8日,关某某以吴德仁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吴德仁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案由双城区法院周家人民法庭负责人即被害人郝剑(男,殁年56岁)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时,关某某将吴德仁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要求不能将上述证照交给吴德仁。同年9月17日,双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吴德仁与关某某离婚;关某某与吴德仁家庭共同财产价值16万元房屋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